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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學系系學會

組織章程


第一章   總則


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。
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系學會通稱勞工系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三條:本會宗旨為培養同學對勞工研究之學術風氣,砥礪學行及聯絡感情。
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陽明山華岡中國文化大學大成館202室。

第五條:本會之職權授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與勞工學系之監督及指導,在校規範圍內,進行各項學術、康樂、體育等活動。


第二章 會員


第六條:凡本系之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。(僅以繳交系費之會員適用之。)

第七條:本會會員有參予本會活動,享有平等對待之權利。

第八條: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

  1. 1.        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、提案、表決等權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類活動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 出席會員大會。
  4. 4.        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  5. 5.        向本學會提出會務革新之建議。

第九條: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
  1. 1.        遵守本會之組織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繳交會費,會費為四年繳一次制,一次4000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 擔任本會幹部之職務或委派之任務。

第十條:本學會根據已出會者當年度繳交會費金額,扣除實際已舉辦活動費用,進行退費。

第十一條:本學會會員有下列情形者為出會:

  1. 1.            死亡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     休、退學、轉學者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     自願要求出會者。

第十二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第十三條:本會社指導老師一名,由系主任擔任或系主任請其他老師擔任。

第十四條:本會社會長一名,採內閣制,會長由會員互選產生。

第十五條;本會組織如下:

  1. 1.        設副會長一人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設執行祕書一至二人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 設學術、財務、人資、設備、活動、行政、公關等部門。

第三章      會員大會


第十六條:會員大會每學期由會長召開一次。

第十七條:會員大會有下列情事之一得召開臨時會

  1. 1.        會員四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招開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,如會長不能為之由監事互推一人代表召開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 若不能依前款召開,得回會員大會四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召開並推舉一人。

第十八條:大會之開會人數須達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。

第十九條:若會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並帶執行其權力。

第二十條:大會之主席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。

第二十一條:行政人員與監視應列席大會報告所轄事務及被質詢。

第二十二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  1. 1.        選舉會長、罷免會長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議決會長大會之提案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 複決監事之提案。

第二十三條:大會之召開應於兩周前公告,並通知各會員。


第四章 行政執掌


第二十四條:本會會長之執掌如下:

  1. 1.        組織內閣、對內統籌會務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會議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 受會員大會諮詢。

第二十五條: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監督導協調各組間之合作分工事宜、執行會長交辦事項並向會長負責。

第二十六條:執行祕書 職權如下:

  1. 1.        協調會長處理瑣碎會務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負責各幹部會議之籌備、紀錄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 直接向會長負責。

第二十七條:學術部 職權如下:

  1. 1.        負責年度計畫之演講、座談及其他藝文活動、競賽之籌備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視臨時需要舉辦各項學術活動,蒐集整理有關勞工學術資料並對外發表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 學術部長應對正副會長負責。

第二十八條;活動部 職權如下:

  1. 1.        負責本會之團康活動籌辦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辦理各項體育競賽之事務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 各項活動有關資料備檔之工作。
  4. 4.        部長應對正副會長負責。

第二十九條:公關 職權如下:

  1. 1.        負責本會各項活動宣傳及籌備本系出版刊物之廣告業務等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處理本系對外之聯誼事項、蒐集本系系況提供他系(包括師資與排課),籌備參觀活動之事宜等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 負責本會經費贊助廠商之業務。
  4. 4.        公關部長應對正副會長負責。

第三十條:財務部 職權如下:

  1. 1.        負責本會經費及其他活動費用之收取管理及支用工作,並定期公告之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負責本會經費之帳務處理與本會財產之管理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 財務部長應對正副會長負責。

第三十一條:設備部 職權如下:

  1. 1.        負責本會所有相關訊息利用電腦網路傳達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負責本會網站架設及管理維護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 對本會會址之設備管理維護。
  4. 4.        設備部長應對正副會長負責。

第三十二條:行政部 職權如下:

  1. 1.        負責本會所有美工設計事宜、籌辦本會刊物之美編工作、製作宣傳海報、各項活動有關資料備檔之工作等事宜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行政部長應對正副會長負責。

第三十三條:人資部 職權如下:

  1. 1.        負責本會會員清冊編制及管理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負責本會活動人力調配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 負責本會各部門之間溝通協調。
  4. 4.        人資部長應對正副會長負責。

第五章 經費


第三十四條: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

  1. 1.        會員所交之會費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 其他補助捐款收益。
  3. 3.        會長應將各活動之費用追加預算案提交監事會審核通過方可執行之。

第三十五條:會費於新生開學後一個月內繳交。

第三十六條:因經濟重大困難至無法於期限內繳交系費者,得依分期付款方式繳交之,辦法如下:

一、本分期付款期間為六個月,一月一期共分六期。

二、各期款項應於各其當月十五日完成繳交,但當日為周六、周日或假日時,順延至最近之上課日。

三、申辦同學應繳交家長同意書。

四、系學會於接獲前款家長同意書後,應辦理資料查證並與申請人完成合約書之簽訂。

第三十七條:會費既經繳交後,不得申請退費。


第六章 章程修改


第三十八條:本章程之修改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簽屬以書面方式提修正案,經會員大會中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,出席者三分之二通過予以修改成立。

第三十九條:監事會經由會員之要求或是會務之需要修改本章程,應提交會員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,出席者三分之二通過予以修改成立。


第七章 附則


第四十條:本會幹部於任期屆滿交接後,為該屆之責任不得移交下任承擔。

第四十一條:本章程應於學年開始時公告於系佈告欄。

第四十二條:除本章程規定外是用內政部最新頒訂之會議規範。

第四十三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呈送學務處核備後執行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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